夏小军:我和单位在2000年签订了一份为期六年的劳动合同,其中也有相关服务期和违约金的约定,但我听说服务期的规定是在《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中才明确的,请问以前的约定对我还有约束力吗?
咨询员: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三)》中关于服务期和违约金的问题的有关规定,《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实施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当时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或违约金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实施后双方应按原约定的内容继续履行。如果你们是按照当时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的,那么有关条款对你还是有约束力的。
来源: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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